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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伦理观念

  
  现在开发区遍地开花,这本是件好事。但是随便拿一份开发区的章程,都会发现,里面将外来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叫“外商”,一类叫“内地企业”。对于这两类企业有着不同的政策。不知为什么,对“外商”的政策总是优惠于对“内地企业”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也就是歧视)的状况既不是爱国主义的,也不符合市场的公平竞争的规则。这种歧视政策导致了大量的国内企业为了获得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不得不搞“假合资”,同时又使外国公民、国外企业的“身份”本身成为有市场价值的无形资产。只要有这种身份,不用花一个钱,就可以获得巨额财富。因而买卖“身份”的交易又在毒化着市场。类似的歧视政策在我国的其它地方也非常普遍。如对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区别对待,对私营企业和国营企业的区别对待,对申请出国留学的、具有不同海外背景的大学生的区别对待等等。这种普遍的政策歧视现象,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相悖,而且也背离了我国人民一直追求的公正理想。

  
  严格来讲,所谓区别对待(歧视)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一种是对某一(类)个人或企业实行的待遇(政策、规则、税率或价格)劣于对其它人或企业实行的待遇。一种是对某(类)个人或企业的待遇优于对其它人或企业的待遇。前一种表现为“排挤”和“限制”,后一种表现“优惠”和“扶持”。人们往往对前一种区别对待非常关注,但对后一种则经常忽视。但是市场实践逐渐告诉人们,这两种情况的后果是一样的。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在讨论区别对待问题时也曾指出,在美国,将表现为优惠的区别对待视为不合法,也经历了一个过程。这一转变体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在1897年和1901年对两个类似案例的不同判决上。在1897年,当原告指责一家铁路公司对他的竞争者提供了优惠价格、从而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损失,但遭败诉。理由是原告没能证明铁路公司对他收取的费用是不合理的。但到1901年,最高法院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它已开始认为,任何一个企业对它的不同客户采取区别对待的不合法的。理由是,由于不同客户之间是竞争关系,对它们实行区别对待,就会使有的客户获得较有利的条件,而有的客户获得较不利的条件,它们之间就无法平等竞争。这样,人们也无从了解,一个企业在市场中获胜,倒底是因为它确有竞争力,还是因为它获得了较优惠的条件。因此,对别人的优惠就是对自己的歧视。取消所有区别对待的现象,就是维护公平竞争。

  
  在我国普遍存在的政策歧视现象,有两个起因。一个是传统体制的特质决定的;一个是改革开放的策略决定的。传统价格体系本身,作为一种扭曲的价格体系,就是一种对不同产业的生产者的区别对待政策,由这种区别对待政策又会引伸出其它区别对待政策。例如,由于对农产品的低价格,农民就会有转向其它产业、和转向城市的倾向,但这样一来,由低价格造成的农产品短缺现象就会更为严重。所以又采取了城乡户籍制度来限制这样的转移。另一方面,传统体制的特征又决定了它能够实行歧视政策。因为中央政府垄断了政策制定和几乎所有产品的购买和销售。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是垄断者,就有能力实行歧视。传统体制的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了歧视的事实,而且形成了歧视的文化。直到今天,大多数人对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麻木不仁,不少地方政府规定歧视政策时则是不假思索。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区别对待政策却有其合理性。因为一种制度结构转变为另一种制度结构,必然要带来非常大的变化。为了减少震荡,在某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经济主体采取某种特殊政策,作为试点,然后通过其示范效应带动整个社会的改革。但是到了现在,这两个因素开始消失了。一方面,传统计划体制本身要被市场经济取代;一方面,特区和特殊政策的示范作用早已显示出来。现在该到了将特殊政策一般化的时候了,这就是要把特殊政策上升为一般的、对所有人适用的法律。如果不如此,就无法真正实行市场经济,因为它的一个特质就是公平竞争。不仅如此,公平本身也是我国人民一直追求的道德理想的一部分。我们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逐渐摆脱视歧视现象为正常的“文化”,将反对区别对待、崇尚公平竞争作为我们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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