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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伦理观念

  
  在每一个人的躯壳中都蕴藏着智慧和创造力,但只有在适当激励的情况下才会释放出来。如果这些智慧和创造力不能构成人的权利的基础,人们就只能成为法人和机构的附庸,从而这些智慧和创造力不可能得到发挥。在实践中,人们若要组成公司就要投靠“挂靠”单位,作为回报,就必须上缴所谓管理费作为获得“权利来源”的成本。大量的资源就只能用于获得权利,而不是用于生产,因而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反过来,许多个人创办的企业,由于打着“假集体”、“假全民”的旗号,又潜伏着产权归属不明确带来的纠纷。这同样妨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好在我国的市场化的改革还在前进,人们在实践中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法律观念。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已经使许多自然人直接面对市场;近来不少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注册程序的简化,已经开始涌现出许多“无上级”的企业或公司。这种形势呼唤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建立和颁布一部以自然人为基础和权利来源的民法;把各种公司法建立在民法之上。公司应该是由人构成的。市场是人的市场,社会是人的社会。

  
  二、保护产权:市场经济的基础

  
  有一则有关纳税的电视广告,说“税收是国家的基石,社会主义建设的支柱”,由此督促公民们纳税。无论从理论性、还是从商业性角度看,这则广告都是不够完美的。从理论上,它没有说清楚政府收税是用来作什么的;公众既然不知道掏钱(纳税)倒底买的是什么,自然也不会有纳税的动力。我想,更好的广告词也许是这样的:“请为安全和秩序附费”。

  
  税收的主要用途是政府开支,而政府的首要作用是为其公民及其经济活动提供安全和秩序。比起生产皮鞋和汽车,这是政府更为重要的职责。甚至被称之为“经济命脉”的交通和通讯,也比不上安全和秩序这两种公共产品更为重要。可以设想,一个社会没有交通和通讯将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如若没有安全和秩序,将一天也维持不下去。如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产权得不到保证,他们怎么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呢。因此,保护基本人权和产权,维持市场秩序,就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前提。这种看法,又得到了以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命名的定理——“科斯定理”的加强。在这一定理众多可以引伸的含义中,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结论就是,界定和保护产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人们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利益纠纷、以至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冲突;如果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人们就不会把资产配置到最佳用途上。当然,在个人层次上,人们也可以界定和保护产权。例如,两个人之间也可以达成界定产权的契约,每个人都可以拿起武器保卫自己的财产。但这样作的效率太低了。如果不得到其他所有人的承认,两人之间关于产权的契约就得不到有效保证;自己保卫自己,有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才会有政府。政府法律对所有合法契约的保护,对产权纠纷的裁决使得产权能够得到有效界定;警察系统和常备军的存在降低了保护产权的费用。因而政府被称为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最具有规模效益的形式。但是,即使如此,界定和保护产权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并且政府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服务不可能被排他地消费,因而不可能采取个别收费的形式,许多个人有可能抱有“搭便车”的态度——不交纳费用也享受安全和秩序,因此政府就必需采取强制性的收费形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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