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伦理观念
盛洪
【全文】
对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来说,中共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既是一个总结,也是一个开端。作为总结,它包含了丰富的信息:十四年来的改革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理论上的争论和反复;作为开端,它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市场经济是一整套经济制度,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买卖。这意味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伦理观念。我们现在离这个目标还很远很远。
一、寻求市场的真正主体
听说在1992年秋季,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了“有限责任
公司法”,尽管未予通过,却总是有希望了。无论如何,我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开始着手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了。然而后来得知,这个有限责任
公司法只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营的或集体的企业组成的公司。这其中似乎缺了些什么。缺了些什么呢?缺人。按这样的
公司法组建的公司是一个没有人的公司。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大概经历了三次“公司热”。凡是办过公司的、或想办公司的人都知道,要到工商管理局去注册,一个重要条件是要有“挂靠”单位。即要找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的法人地位及其在市场中运作的权利的来源,就是这个“婆婆”。这种作法不仅是我国新企业诞生的一个必要程序,而且成为一种流行观念:在我国,进行市场交易、创立公司组织的权利,不是来源于每一个人作为人的天赋权利,而是来源于已经存在的法人。包括政府法人和企业法人。更有人望文生义,宣称“自然人怎么能和法人平起平坐呢”;在颇受欢迎的电视连续剧《编辑部的故事》中,也竟有一集的故事中,讲自然人如何不能和法人打官司,并由此来普及所谓法律意识。这些都说明,在市场化的改革进行了十几年的今天,我国在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观念上还相当落后。
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人作出来的,因此显而易见,市场中的主体应该是人。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自然人。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当他达到成熟年龄以后,他就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说,他能对他的行为和承诺负责。所以,在法国民法典中,是首先定义了人,然后才定义了人的财产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法人的概念是仿照自然人的概念创立出来的。与我国流行的某些论调相反,法人概念的创立恰恰是为了便于和自然人打官司。《英国公司法》一书中例举的头两个案例,“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李诉李氏空中农业有限公司”,是两个帮助我们理解法人概念的判例。注意一下原告和被告的名字(在“诉”字左边是原告,右边是被告),就可以知道,这是掌握公司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权的自然人对公司的诉讼。结果都是原告获得了胜诉。如果没有法人概念,这样的诉讼根本没有可能。既然法人概念出现在自然人概念之后,那么最初的法人必然纯粹由自然人组成,并且即使在今天,存在着由法人组成法人的情况,大多数公司的诞生还是自然人联合的结果,如果追根寻源,任何法人的创立最终要由自然人来履行。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法人的权利来源于自然人。企业法人是这样,政府法人也是这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说明了政府法人的权利来源。而我国至今还通行的法律实践以及相伴而生的观念,是把事情弄颠倒了。任何自然人没有创设法人的权利,而只有获得已经存在的法人的认可,他才有这种权利。在这种法律制度下运行的市场,是一个只见物不见人的市场,只有法人和机构在其中来来往往,不见人的踪影。这是一个没有哈姆雷特的王子复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