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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伦理观念

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伦理观念


盛洪


【全文】
  
  对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来说,中共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既是一个总结,也是一个开端。作为总结,它包含了丰富的信息:十四年来的改革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理论上的争论和反复;作为开端,它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市场经济是一整套经济制度,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买卖。这意味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伦理观念。我们现在离这个目标还很远很远。

  
  一、寻求市场的真正主体

  
  听说在1992年秋季,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尽管未予通过,却总是有希望了。无论如何,我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开始着手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了。然而后来得知,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只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营的或集体的企业组成的公司。这其中似乎缺了些什么。缺了些什么呢?缺人。按这样的公司法组建的公司是一个没有人的公司。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大概经历了三次“公司热”。凡是办过公司的、或想办公司的人都知道,要到工商管理局去注册,一个重要条件是要有“挂靠”单位。即要找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的法人地位及其在市场中运作的权利的来源,就是这个“婆婆”。这种作法不仅是我国新企业诞生的一个必要程序,而且成为一种流行观念:在我国,进行市场交易、创立公司组织的权利,不是来源于每一个人作为人的天赋权利,而是来源于已经存在的法人。包括政府法人和企业法人。更有人望文生义,宣称“自然人怎么能和法人平起平坐呢”;在颇受欢迎的电视连续剧《编辑部的故事》中,也竟有一集的故事中,讲自然人如何不能和法人打官司,并由此来普及所谓法律意识。这些都说明,在市场化的改革进行了十几年的今天,我国在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观念上还相当落后。

  
  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人作出来的,因此显而易见,市场中的主体应该是人。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自然人。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当他达到成熟年龄以后,他就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说,他能对他的行为和承诺负责。所以,在法国民法典中,是首先定义了人,然后才定义了人的财产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法人的概念是仿照自然人的概念创立出来的。与我国流行的某些论调相反,法人概念的创立恰恰是为了便于和自然人打官司。《英国公司法》一书中例举的头两个案例,“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李诉李氏空中农业有限公司”,是两个帮助我们理解法人概念的判例。注意一下原告和被告的名字(在“诉”字左边是原告,右边是被告),就可以知道,这是掌握公司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权的自然人对公司的诉讼。结果都是原告获得了胜诉。如果没有法人概念,这样的诉讼根本没有可能。既然法人概念出现在自然人概念之后,那么最初的法人必然纯粹由自然人组成,并且即使在今天,存在着由法人组成法人的情况,大多数公司的诞生还是自然人联合的结果,如果追根寻源,任何法人的创立最终要由自然人来履行。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法人的权利来源于自然人。企业法人是这样,政府法人也是这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说明了政府法人的权利来源。而我国至今还通行的法律实践以及相伴而生的观念,是把事情弄颠倒了。任何自然人没有创设法人的权利,而只有获得已经存在的法人的认可,他才有这种权利。在这种法律制度下运行的市场,是一个只见物不见人的市场,只有法人和机构在其中来来往往,不见人的踪影。这是一个没有哈姆雷特的王子复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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