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时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任建新在中国法学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把法学会探寻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作了如下总结:健全的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道路,包括对民主法制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的认识,都是由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和经济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9]
五
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第四个特色是继受苏联法学经验是其早期主要活动内容之一。建国初期,受我国全面学习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经验的影响,对苏联法学的翻译和继受成为法学会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之一。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在章程中把“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进经验”作为其宗旨之一。[30]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期刊上都把介绍苏联法学列为重要内容。比如,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办的《政法研究》创刊号明确约稿内容之一,就是关于苏联政法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介绍。它创办另一刊物《政法译丛》也是学习苏联法学经验的需要,1956年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第四个年头的一年,经济建设工作的发展,要求我们要更多地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进经验。我们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当然也需要更多地学习苏联在政治、法律科学和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政法研究》篇幅有限,又是双月刊,容纳不了更多的翻译文章,创刊《政法译丛》就可以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其主要内容是“选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报刊的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学各部门的问题研究、政治法律工作先进经验等方面的论文;此外对苏联党和政府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以及国际民主法学家的重要论文,亦拟根据我们的党是需要,选择采用。”[31]上海市法学会与华东政法学院合办的《法学》也在征稿中把介绍苏联法学列入其中显着位置。事实表明,法学会主办的这些刊物都刊登了许多苏联法学方面的文章。
关于继受苏联法学经验,上海市法学会首任会长雷经天曾经明确指出:“由于我国马列主义法学是完全新建立的,过去没有基础,首先就要学习苏联先进的经验。在学术上我们吸收了苏联研究的最新成就,同时也总结了本国革命法制实践的经验,但是总结得不够。”[32]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法学会学习和借鉴苏联法学经验的反思,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继受苏联法学经验的确是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特色,与清末民国时期法学会的学习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着根本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