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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特色

  
  在法学研究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是与共和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各个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密切相关的。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继续强调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希望大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11]2003年11月5日,时任会长的任建新在中国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大旗是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主题。他说:“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12]

  
  三

  
  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第二个特色就是政治统率法律。

  
  从法学会组织的性质和领导组成来看。法学会与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一样,都属于人民团体范畴。法学会会长等领导成员的产生也有一个政治决定程序。比如,1961年上半年,上海社联党组向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提出了建议谢邦治等6人为上海市政治法律学会正副会长人选的报告。7月17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将市委同意谢邦治等6人为上海市政治法律学会正副会长候选人的通知下发给上海社联党组(文号:沪委宣(61)字第2028号)。[13]这个论断我们还可以从有关领导的讲话或着述中窥到。1998年5月15日,任建新在中国法学会机关的讲话中谈到:“我们中国法学会,是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直接关怀的社团。去年中国法学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中央书记处直接听取了中国法学会的汇报,对换届选举和今后任务作了明确的指示。” [14]即使是理事候选人也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比如1959年12月9日,上海社联党组在《关于改组上海法学会、改选第二届理事和建议调整学会分党组成员的报告》中,就提出了理事候选人,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审批。[15] 1961年11月30日,上海社联在向有关部门汇报1961年年会准备工作情况时请示:“各学会理事候选名单和个别确需要更动的会长秘书名单拟汇总后提请社联党组和宣传部审定。”[16]1979年上海市法学会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之前,曾专门向有关部门请示。[17]

  
  从法学会组织的成立基础和名称来看。在全国范围,共和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会是共和国领袖(即使在八十年代恢复重建时也是政治决策层发挥了关键作用)的倡议下,在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备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其全称是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地方性法学会组织的情况也基本相似,以上海市法学会为例,根据陆定一的讲话精神,1962年1月27日理事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的新《章程》将会名改为“上海市政治法律学会”。这些与清末民国时期直接以“法学会”命名的法学会组织是明显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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