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方针:“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在此前后,上海市法学会等地方法学会组织相继恢复活动或者成立,全国性法学会组织的恢复重建工作逐渐提上日程。在邓小平和彭真的共同倡议下,1980年6月,成立了以杨秀峰为主任的筹备委员会,并决定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更名为中国法学会。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召开恢复重建后的第一次会员大会,邓小平和彭真一起接见了成立大会的全体人员。[4]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下,到中国法学会成立五十周年的1999年,“已有236个地方法学会,16个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0多万会员,汇聚了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人才,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5]
二
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是以法学研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团体和学术团体,它是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条件下成立并发展的。因此,它有着自己的时代特色。这种特色首先表现为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大旗。共和国时期的法学研究方向是由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它是社会主义文化和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为研究重心,肩负着为中国国家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和法律智力服务的历史任务。这种历史任务在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已经突现出来。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精神后来在《共同纲领》中体现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律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6]这在实际上确立了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出发点,其精神也是法学工作的指导方针,表现的突出之点就是新法学与旧法学之争。[7]新法学不同于旧法学的最重要之处是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指导地位,这也就成了区分新法学会与旧法学会的最重要之处。
1953年4月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明确在章程中把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它的首要宗旨:“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阐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法制的精神,进行全体国民应遵守国家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推进国家建设”。[8]1982年7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宗旨之一,就是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团结全国各民族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为建立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9]1991年5月,陈丕显在中国法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作了《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讲话。他认为要繁荣法学研究,使法学研究更好地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首要问题就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此就要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来阐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就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但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并不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某些论断都当成解决当代一切问题的现成药方,还必须进一步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