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特色
穆中杰
【摘要】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基础上成立和发展的。它的特色主要是: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大旗是法学会组织最鲜明的特点;政治统率法律是法学会组织的特色;服务民主与法制是法学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继受苏联法学是法学会组织早期主要活动内容之一。
【关键词】法学会;法治;法律文化
【全文】
法学会组织是个舶来品,它是西法东渐的结果之一。从其最初起源来讲,法学会组织是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为了法学研究的共同目标而自发组成的民间的群众性组织。经过东西方法文化激烈碰撞后,它在我国生根、成长,表现出中国独有的特点。
一
1949年6月17至21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筹备会议召开,会议确定筹备工作的重心之一就是:“推动并促成全国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新闻等人民团体的筹备工作”。[1]在毛泽东的倡议下,同时为了扩大群众基础和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1949年6月,董必武、林伯渠、沈钧儒、谢觉哉等90余位社会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并与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备会、社会科学联合会共同成为发起成立全国政协的单位之一。1951年1、2月间,林伯渠在召开的社会科学学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曾建议,新法学会和新政治学会合并,并得到与会多数人的同意。同年11月,董必武和林伯渠邀请沈钧儒、王昆仑等人集会再次协商把两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是年11月底12月初,新政治学会和新法学会两筹委会分别召开会议通过了合并另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决定。1952年2月23日,董必武就此问题向中共中央报告。7月,在政务院政法分党组干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确定:在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后,接着召开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大会。
1953年4月,由董必武牵头,在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委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通过了会章,大会推举董必武任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伯年、钱端升等任副会长,并在上海等地设立了6个地方分会,宣告了共和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的正式诞生。此后,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分别于1956年、1958年、1964年又召开三次会员大会。在此期间,上海等地成立了地方法学会组织,使共和国地方法学会组织有了新的发展。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为废除伪法统,建立新法制,制定新中国第一部
宪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2]“文革”期间,受当时全国整体形势的影响,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被迫中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