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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治理的理路新探——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

  
  府际治理力求达成多元政府间的联结、互动、协作,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如同木桩篱笆般牢不可破。行政主体间性规范了政府行为,使政府沿循法治路径使用公权力。特定的立法能够破坏法治,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情况下,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12]行政主体间性构建了监督制衡的原则和框架,对行政主体间关系作出具体概括。行政主体间性依据现存制度作出改善,立基于共同接受的宪政法律规则,营造出多元行政主体和谐共处的氛围,拓展了政府之间交往实践的内容;行政主体间性阐述了多元行政主体间相互影响制约以及彼此依存度增大的事实,让各行政主体权衡利弊得失,认识到只有通过交往、对话与合作,才能实现行政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和自身利益最大化。

  
  行政主体间性兼顾不同层次的多元行政主体权益,中心权力呈现日益离散的趋势。奥斯特罗姆和沃伦认为,多中心体制包括:形式上相互独立的自治单位,按照考虑他人的方式行动,通过合作、竞争、冲突和冲突解决程序;解决冲突的非中央机构亦存在。[13]多元主体参与而制定的政策,各参与方才会有兴趣去执行,被动接受的政策极易被误读或拖延,由此看来,英美等国地方政府独立性地位的普适意义不言而喻。有权力集中自然也应该有权力下放,只有赋予地方政府和政务部门以独立地位,才能够使得权责明确,稳定的政府间关系秩序才成为可能,网络型府际关系才会有建构的基础。主体间性在各级政府之中发挥作用,破除层级和倡导“能量场”的作用,保障政治对话空间的开放平等,赋予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话语权,各级政府不断地博弈与妥协,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订立行政契约;下级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非权力话语表达反权威话语,走向多中心、多元化的独立自主型政府。

  
  行政主体间性超脱了条块管理窠臼,以平等交往破除科层制束缚。公共部门企业家精神的塑造是必要的,国际跨国企业并无行政级别,是典型的任务型组织;即便美国政府也与中小企业有着广泛的公共服务合作,以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为己任。多元政府之间的协商对话和信息交换,搭建多元行政主体交流的桥梁,将各节点联结以构建网络型政府,实现动态的全方位协同发展。从中国的大部制改革来看,新设部委之间乃至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愈加复杂;大部制改革决不会戛然而止,未来的行政改革会继续推进部委合并与职能整合,精简机构和扁平化成为潮流。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都有对应的行政级别,这极大的束缚了多元行政主体间交流;行政主体间性则力求超脱纵向、横向和斜向府际关系的局限,促成上下级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实现互不隶属的各级政府直接衔接,尊重彼此利益和进行角色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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