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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治

  
  实现环境法治的艰巨性,还表现在至今有些人仍然将法治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视为替剥削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法律观。在前苏联,由于1920年代末期开始的对“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观念”的批判,致使法治国家概念长期受到摒弃、禁锢而无人敢于问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治”一度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代表。例如,根据1984年我国《法学词典》增订版的解释,“‘法治’是某些剥削阶级思想家主张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14] 。乔伟主编的《新编法学词典》也认为,法治是“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法律的要素被认为:法律至上,颁布宪法,‘三权分立’,实行法治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15] 。某些人迄今仍然坚持认为,法治是虚伪的、骗人的资产阶级法律观。其实,法治是适合市场经济和稳定秩序的一种法律观念、秩序和状态,西方工业化国家可以用于建设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人民也可以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实现法治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

  
  我们说实现环境法治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决不是意味着放弃法治的努力或坐等法治国家的到来,而应该强调实现法治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从各个方面努力,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结合自己的职责和能力,坚持环境法治、环境民主、环境法律权威高于个别人的权威、在环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按照环境法治的要求搞好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才能将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加快实现环境法治的步伐。

  
  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培养环境法治意识,同时要注意形成全民族的、全民的环境法治意识。环境法治观念的淡薄首先表现在环境立法上。要实现法治,立法机关应该排除干扰,制定出体现环境正义和公平、科学而完备的环境法律。其次是执法和司法部门环境法治观念的淡薄。有的行政官员和司法干部习惯于看领导的脸色和注意力办事,重视行政干预,不重视正常执法。有些地方和部门的负责官员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熟视无睹,权大于法、利重于法、情高于法的现象比较严重。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眼皮子下面的环境违法行为,他们不去坚决地执行法律,却非要等到上级领导采取“紧急通知”、“零点行动”和执法大检查。要实现法治,执法和司法部门必须依法办事,实行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切实发挥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调整作用和保障作用。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16] 实现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环境法律的全面、严格、公正、有效的实施。如果环境法律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削弱人们的环境法治意识。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行政执法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体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审核制度、复议制度、责任制度和其他执法制度,促进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执法效益和效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另外,必须健全司法机关处理环境案件的机构、体制,健全有关环境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司法机关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提高环境司法的权威、效益和效率。司法机关应该、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环境审判权和检察权,成为推行环境法治的最坚强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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