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调环境法律的权威及在环境法律面前的平等和自由,公正、普遍地实施环境法律
法治强调法律权威高于个别领导人的权威,强调法律对公权机关特别是政府权力的权威,认为公权机关和国家领导人必须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法无规定即无权”,公权机关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倘若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而失去控制,权力与暴力就没有区别。法治社会公权机关或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分权的、负责任的。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国王。法律的权威还表现在“法律无虚言”上,“有法律有权利就有救济”。
法治是法律权威和自由的结合。法律既是自由的宣言和保障,也是对自由的界定和约束。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11] ,“自由这个名字,在罗马人和希腊人的想像里,就是这样一个国家:那里的人只受法律的约束,那里的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12]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13] 法律只能禁止有害他人或公益的个人行为,公权机关或政府只能管理法律授权其管理的事务,“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对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的都是许可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正义与非正义行为之间的界限,是评判人们行为合法与否、正当与否的权威标准。法治社会“以法为据”,对公权机关是依法办事,所有社会成员应遵守法律。法院独立(审判不屈服于任何外部权势压力而只服从法律)、公正(只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的司法是实现法治的必须条件,法院有权对案件做终极的司法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机关同样必须公正、严格地执行法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
(四)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法的实施与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律是有道德的和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从本质上把法律问题视为人的道德问题,法律的功能就是促进“善”的发展。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必须使法律成为国家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不实行法治就不可能满足理想国家的道德要求,法治论最终属于道德理想的范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1931年~)在其《权利论》中表达的基本公式是:法必须以某种道德原则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