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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治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结合我国环境资源的状况、特点和优势,通过加强环境立法,逐步完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法律(子体系)的环境法律体系:以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城乡规划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区域流域综合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国土开发整治法(又称区域发展和城乡建设法);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以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为主要内容的能源法;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以实施对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及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计划法、科学技术法。

  
  (二)强调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

  
  江泽民主席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2日)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精髓是强调主权在民和政治民主即民主原则,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和法制的统一才是法治。法治强调人民意志和权利、尊重人民意志和权利,法律至上的实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设立国家和政府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对政府权力的维护只能建立在对维护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在法治国家,法律和政府都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民主和自由。首先是立法程序民主化、公开化,人民有权参与制定、修改和废除影响他们自身利益的法律,立法应该符合民意(即人民的愿望和利益),确立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义务。其次是人民有权参与法律的实施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公开而自由的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民是保护环境的主力。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从法律上确立人民在协调人与环境关系方面的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尊重包括公民环境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实现公众参与,是环境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人与自然关系失调问题,首先是政府责任问题,“环保靠政府”;环境法治应约束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首先要“治官”,而不能只强调治民。在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化并驾齐驱的时代,体现社会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应是环境法治文明。就环境民主化而言,环境民主的产生与运作必须建立在环境法治的基础上,环境民主化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环境民主的法治化。环境民主的法治意味着以法治抑制“政治人”和“商业人”的道德恶性,使污染破坏环境者无法任意横行。依法保护环境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保护环境,而不是按照个人的意志或长官意志来管理环境。如果没有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法治。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既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的有机结合、公众参与加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治。因此,实行环境法治必须以环境民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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