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治
蔡守秋
【关键词】环境法治;环境法
【全文】
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与环境事业的深入发展,对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1999年修改的
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今后我国环境工作和环境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即实行环境法治。
一、环境法治的概念和含义
只有将法治与人治、法制相比较,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法治的涵义。
法治是一个带有价值追求的概念,也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状态。《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Rule of Law)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的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好的法律。”1959年印度新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概括了4条法治原则,即:第一,立法机关创建和维持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第二,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第三,建立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权等;第四,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在中国,法制一般理解为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环境法制是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环境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环境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和。广义的环境法制建设还包括环境法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其中,环境立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前提,环境执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关键,环境守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基础,环境法的监督是实行环境法制的保障。环境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国民都要严格地遵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