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们需要的正是福柯的态度,即一方面批判我们所是的,同时又历史地分析历史安放在我们身上的种种限制。其结果是,很容易摒弃一种先验的绝对主义立场。福柯向我们展示的是,他不明确某种善,某种伦理——政治的固定立场,而只是在粉碎我们最根深蒂固,最心安理得的信念。这无异说,并不是一切都是坏的,而是一切都是危险的,所以我们总有事可做。那么,是什么使某事物危险呢?倘若一切都危险的话,是什么使得某种危险比别种危险更危险?这里得有一个立场(标准),即一个评价性伦理——先入之见在起作用,否则无从谈论危险。因之,我们无法放弃道德立场和价值判断,坚守怀疑与自我批判。
但仅此还不够。怀疑与自我批判最终仍要有某些先入为主的成见作为出发点,否则人们将陷入无限循环而无法提出真正的问题。凯尔森“规范法”思想努力寻找这种自由,由此他把法律秩序安排在一种动态的语境下,虽然看上去仍在先验立场上摇摆,但是法律秩序的逻辑(抑或科学性)使然。他认识到最终的标准——基本规范的缺失与循环界定相藕合这一现象,是值得称道的。
当然,我们仍有一种任务——亟须在问题的不断展开中对怀疑与自我批判的前提进行质疑。在这个开放的世界里,对立场的承认与肯定不等于不能改变这种立场。故而,我们需要提问、对话,需要秉持一种民主的思维方式,去真正展开问题,面对问题,而不是取消问题,漠视问题,从而通向真理,走向至善与福祉。我相信,对于什么是前提(标准),什么是公理(道德),什么是普世价值,就像对凯尔森玄虚的基本规范是什么进行质疑一样,我们不应该怀疑这些东西本身是否存在,但应质疑它们的内容的千篇一律。否则,这个世界赖于存在的基础将丧失,其“所是”的链条将被切断,其将陷入无限循环中而万劫不复,不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里。
【作者简介】
肖继耘,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
【注释】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184页;亦可参见申建明:《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学派述评》,载1992年《中国国际法年刊》。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页。
福柯:《何为启蒙》,载汪民安等主编《现代性基本读本》(下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