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规范法”思想的认识论启示
——从福柯与康德对“启蒙”的分析加以展开
肖继耘
【全文】
一
纯粹法学派首创者,美籍奥地利人凯尔森(1886~1973)在其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用很大的篇幅阐述他的动态法思想,即有关法律秩序与规范等级体系的理论。他从法律的基本规范入手研究,认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则是法律的“基本规范”。在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时,他同样运用这种思路,即是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而这个基本规范的效力是从法律解释国家行为时假设的。[1]
二
康德在其着名文章《何谓启蒙》中定义“启蒙”为:启蒙说是人摆脱他自己造成的不成熟。不成熟就是没有别人指引就不会运用的理智。这种不成熟是自己造成的,因为其原因不是缺乏理智,而是缺乏决心和勇气。换言之,启蒙的关键在于,不是用什么外来原则或思想来驱散和消除自身的蒙昧,而是能够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智来思想。[2]
在以同样题目,即《何谓启蒙》的文章中,福柯对上述观点分析道,对于康德来说,启蒙既不是一个人的所属的时代,也不是一个其信号为人们所感知的事件,也不是一个成就的开端。康德是以近乎否定的方式将启蒙规定为“出路”。启蒙并不是在一种总体性或一种未来的成就基础上理解现在,它只是寻找不同。它是一个过程,一项任务,一种能让我们摆脱不成熟而获得成熟的途径。他认为康德的理路可以被描述为对历史时代的不断批判。这种批判“将不再实践在寻找有普遍价值的形式结构中,而是作为一种对那些引导我们构成我们自己,将我们自己认作我们所做、所思、所说的东西的主体的事件的历史研究。在此意义上不是先验的,它的目标不是使形而上学可能:它在其结构上是普系学的,在其方法上是考古学的。考古学的——而不是先验的——是在这意义上,它不寻求认同一切知识或一切知识的道德行为的普遍结构,而是谋求将表示我们所思、所说和所做的话语例子当作如此多的历史事件。这种批判将在这种意义上是谱系学的,它不从我们是什么的形式中推出我们不可能做和认识的东西,但它将使我们成为所是的偶然性中区分出不再是、做、思我们是、做或思什么的可能性。它不是寻求使最终成为一门科学的形而上学可能;它是寻求尽可能广远地给自由的未确定工作一个新的推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