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向府际关系立基于公义,保护弱势行政主体的权益。订立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协议,保障顺畅实施和纠纷解决。“法治是自由的最大单一条件,消除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恐惧;许多社团曾因此而蒙上阴影。”[9]满足利益诉求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府际协作则容易实现,将合法的非政府组织纳入治理主体,在制度上保障实现多元治理乃至和谐共治。打破层级考量,才能够建立长三角长期有效协作机制;若非得衡量广东各城市、香港、澳门之间的行政级别,大珠三角协作难以构建。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境下,只有不断创设新理论从而产生发展因子。改革有自身难以弥补的缺陷,若不能捍卫公义将使成果损失殆尽。缺失了公义就失去了保障平等交流的制度平台,就难以构建宽容的权责明确的制度,就难以让公平的契约占主导地位;民众之间就不懂得妥协;民众与公权力之间也就不懂的互让;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则动辄是你死我活的资源争夺。斜向府际关系为网络型府际关系的协调搭建桥梁,各行政主体达成逐步整合的共识。
斜向府际关系寻求区域合作的公共利益契合点。从公共利益出发,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交流初现端倪;加之各部委鼎力相助,总体发展将使参与各方都获益,这符合整体政府发展目标。通过假定一个包容性的、审议的公共领域———通过审议达成理性的共识———设想能够填平合法性与理性之间的鸿沟,最终解决民主社会中的集体意志和众意之间的紧张。[10]斜向府际关系立足于公正平等的法治环境,订立合作交流的行政契约;在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一对多乃至多向对应的情况下,营造平等交流、互信互动的语境,在持续的良性互动中谋求协调发展;超然的从区域行政角度整合多元政府之间不同的利益,建立平等协商的组织间网络机制,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及社会的稳定进步。欲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必生活在自己曾推动其形成的社会和政治安排之中;必享有宽广的行动领域而不受约束;必自己决定该如何生活,而非从他人那里获得思想理念。[11]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和区域政府之间的彼此倚赖和互相尊重,斜向府际关系促成程序共识以促进法政文明的发展。
立足公平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协作更易实现。斜向府际关系立足于区域不均衡发展的现实,超越条块型府际关系的窠臼,从立体视角实现府际关系的柔性协调,超越行政级别而实现多元行政主体间的共赢局面。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是平等对话和理性协商的结果;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系到多元行政主体、公权与私权的界限。[12]当前
宪法规定一切资源都属于国家的条款有悖于公正原则,中央财税部门直接收取税收而地方民众获益甚少,激起了资源丰富地区民众的强烈不满。建议在资源分配过程中,譬如在油气、矿藏及其他资源开发方面,适当放权抑或让当地民众获益,激发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热情以提高效能。公法意义上的治理是公众广泛参与的开放型管理,公共治理主体的标准是:公共机构多元化和参与主体广泛性;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的正当性;权力制衡和分工协作以凸显合理性。[13]斜向府际关系尊重多元利益以保障自由秩序,共同成员协商立法以维持公法稳定;重视多向开放的动态博弈,达成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契约,整合各区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利益,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公民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