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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时代的中国“斜向府际关系”探究——建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之多元行政主体间关系

  
  法律原则、宪政原则以及民主原则是负责任的行政行动无可辩驳的核心内容。[1]中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法治框架,缺乏立法、司法、行政权限的明晰界定,宪法文本上界定府际关系的条款凤毛麟角。条块分割的僵化管理体制使得政府交流不畅,难以处理政府间关系及突发危机事件。按行政区划分的接壤地带府际关系已难以处理,何况经济圈与行政区并不重合,随着人口、资源等的流动,府际争议超出地缘界限并呈现纵横交错的态势,区域壁垒、资源争夺等方面纷争不断;中央部门间关系职能划分不清而乱象纷呈,国务院难以应对众多的部门争议;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的职能重叠复合,特定的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都是行政立法主体,府际关系协调也就有了法律色彩,已非简单的行政协调所能解决;多元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为争夺稀缺资源而不断上演“公地悲剧”。条块型府际关系的作用日渐衰降。

  
  多元行政主体具备独立的利益诉求,而下级政府却由于中央集权制的惯性,只能无条件服从上级命令,难免产生阳奉阴违和消极对抗现象。基于科层制的行政级别已落伍于网络化时代的发展潮流。何况中国各区域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动态变化,中央部委也在不断整合精简。即便共时态的分析府际关系,各区域人口、资源和环境差异巨大,各部委职能迥然相异,难以构建行政级别的评价标准。虽然习惯上认为省级政府与中央部委平级,依次有地司级、县处级等,但比较浙江省与国防部衡量级别并无用处;中央部门不断调整职能,但地方政府并不一定精简,譬如国家成立商务部,而许多地方依然有外经贸委和商委,这给中央和地方部门归口管理造成麻烦。广东许多县级市是非常规的高官低配,这些都给行政级别的衡量带来困难。信息化时代网络型府际关系的特点是多元网络状的纵横交错发展,例如流域管理,牵涉到多元地方政府的管辖范畴,还涉及到水利部的职责范围,加上污染问题则会有环保总局和安监总局介入,群龙治水致使情况愈加糟糕。

  
  我国特殊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并不少见,级别评定日益复杂进而失去意义。地位特殊的地方政府和中央直属机构将行政层级彻底打乱,甚至某些大型国企也有行政级别;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民族区域等享有一般地方政府难以企及的优待;省级政府下属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实行上挂制度。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中央部委派驻地方的直属机构大量存在,直辖市下属区县、县级市的行政级别难以衡定;直辖市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省和自治区一般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基于科层制研究府际关系已难以厘清脉络。如国税总局、审计署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下属单位,水利部的水利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商务部授权派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复杂的中央部门垂直机构与地方政府间关系错综复杂。譬如烟台市国税局与芝罘区政府、审计署上海特派员与杭州市政府的关系就难以衡定;归类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未尝不可,但烟台国税局可独立承担责任和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视作中央与地方关系欠妥。中央层面合署办公的安监总局和煤监局本是同根生,划归地方管理的安监局和垂直管理的煤监局却彼此利益冲突。从行政级别分析府际关系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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