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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的法理学分析

“限购令”的法理学分析


田飞龙


【全文】
  
  近来,全国各地一、二线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出台住房限购细则,落实中央关于房价调控的政策意图,笔者称之为“集束限购令”。其中“京版限购令”除了延续针对本市户籍人口的一般性限购措施外,对非北京户籍的人员购房的限制最为严厉,要求后者提供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纵观各地政策调整之手段,“户籍”再次成为杀手锏,在“限内”与“限外”之间刻画出明显的身份等级,刺激着人们对特权的联想和对平等的期许。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相关负责人称“户籍限购”是必要措施,而且政策效果不佳的话还要加大同一方向上的调控力度。限购令的表面政策目标是限制房价,但其涉嫌歧视危及了相关政策工具的合法性,巩固并强化了特权城市和城市特权,在传统的城乡二元隔离之外增加了地区间隔离,不利于市场自由的扩展和公民认同的增进。

  
  该项限购措施貌似“猛药”,但却并未击中房价调控(尤其是一线特权城市)的要害,反而可能抵消法律平等和政治认同上业已取得的初步改革成果。该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限购令的功效与局限也需要反思。

  
  户籍歧视:从城乡结构到地区结构

  
  京版限购令出台不久,北京的王振宇律师即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审查建议书,指控北京市新版限购令涉嫌户籍歧视。确实,限购令的政策要素包含“限内”和“限外”两个方面,户籍歧视至少体现在两点:一是购房数量限制上“内”“外”不平等,户籍人口可多购一套住房;二是对无住房的非户籍人口提出了“5年”的严厉限制。王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审查建议的行为不太可能得到积极回应,因为北京市的限购令正是对国务院房价调控政策的落实,可能失之严厉,但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以户籍作为政策工具在共和国的成长历史中并不罕见。在毛泽东时代,为维护林毅夫所谓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战略,城乡二元结构获得了体制化,“城市户口”意味着充分的就业机会和福利保障,而“农村户口”则意味着“禁锢”。改革开放通过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放权和自治放权,实现了农村生产力的恢复和农民政治素质的提升,然而这些改革仅限于农村内部资源存量的结构性调整,尚未涉及城乡平等问题。城市发展与农民工进城将城乡平等问题正式“问题化”为我国政治和宪法上的严峻问题。“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就代表了平等的时代呼声。户籍制度遭受批评的主要维度就是这样的城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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