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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时代的中国横向府际关系探析——基于省(部)级政府层面的考量

  
  第三,签订对等性的有公法性质的行政协议。美国的府际关系协调是宪法保障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规定:“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这可以理解为在国会批准的境况下,美国各州之间可以签订行政协议。1962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弗吉尼亚州诉田纳西州案作出裁决,认为除非得到国会的批准,政治性的州际协定不能生效,但是不涉及政治的州际协定不必得到国会的同意。[15]换言之,只有试图改变政治版图以至于影响宪法权威的,也就是州际协定产生的外溢效应足以影响联邦制中的“政治平衡”的,才需要得到国会的同意,其他的行政协议则无需经过国会批准。这就使得府际关系具有了极大的自主性,而美国宪法对州际协定的保障也是毋庸置疑的,州际协定是优先于成员州之前颁布的法规,也优先于之后新制定的法规。学者何渊提出了在宪法中规定“行政协议条款”和地方政府间的缔约权。[16]中国可在行政协议方面继续寻求协调府际争议之路,全面的考虑问题并充分尊重法律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地方政府立足于公正平等的法治环境自主签订合作交流的行政协议,只有可能影响政治平衡时才由人大或者国务院介入。区域合作中省市长、部长联席会议签订的行政协议赋予公法内涵,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基于整体政府理念,从网络治理角度促进横向政府间协同合作。整体政府是指公共服务机构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实行的跨部门协作,以及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问题组成联合机构。(澳大利亚联合政府报告)整体政府重视协商民主,能够回应多元文化认知的核心问题,强调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重视所有人利益的政策。[17]在整体政府的目标引导下,网络治理营造横向政府间平等交流、互信互动的语境,在良性互动中形成协同政府;理顺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际关系,建立平等协商的组织间网络机制,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及社会的稳定进步。英国政府各部之间关系协调有不同之处,其部际协同主要是通过内阁委员会进行,委员会解决不了的才由首相出面。[18]这符合例外原则从而使首相避免了大量行政事务,秉承价值中立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我国通过联署办公的部委协作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国区域政府协作已有可喜势头,譬如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交流初现端倪;加之各部委鼎力相助,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总体发展将使参与各方都获益,这符合整体政府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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