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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时代的中国横向府际关系探析——基于省(部)级政府层面的考量

  
  凡是采用成文宪法并由法院解释成文宪法的地方,会在宪法中划分国家和地方的权限范围。[4]美国联邦最初始的权力源于各州的授予,对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作了明确划分。联邦权力来源于宪法14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只能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活动,联邦政府不能随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州,州也不得行使属于联邦的权力,宪法第10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联邦拥有“授予的权力”,州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冲突由联邦法院依法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则可以裁决各级政府之间的冲突,这就为府际关系的公正协调提供了可能。司法体系的介入,尤其是普通法系的司法审查和判例制度,高姿态的树立了处理纵向和横向府际关系的典范。英、法、德等国都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做出了详细界定,从纵向上理顺了政府之间关系,建构在宪政法治基础上的府际关系就有了维护公义的基础,横向府际关系也在宪法框架下有条不紊的协调。

  
  对于州际关系来说,美国法律兼顾各州利益,提供公正平等的语境以平衡各主体权益。宪法4条第1款规定:“各州对他州的公共法令、档案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这就为州际法律的兼容性提供了可能,难以兼容时则由国会予以协调,国会专门成立政府间关系委员会来协调各方利益。“法律多元主义的一个结果就是在法律秩序内部增加了参与法律制定的机会。法律舞台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论坛,法律参与具有了政治的一面。”[5]注重地方参与国家立法的机遇,使地方获得了尊重与满足,从而能够更好的协调地方之间利益;而地方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则可以自主协调府际关系,只有例外情况才由联邦介入。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发展,第四部门、政府公司乃至非政府组织都可提供公共服务,从而将府际关系处理纳入多元网络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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