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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系列实务讲座(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系列实务讲座(二)



股东出资的六大法则

齐精智


【全文】
  
  在有限公司的成立过程中,有效的出资行为不仅是出资人取的股东资格的前提,还是公司得以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取得独立法人人格的基础。

  
  故有效的出资行为是股东和公司存在的前提,本文将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基础系统分析股东如何出资才是有效行为的十大法则!

  
  出资法则一: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出资法则二: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解除权利负担即可)等作价出资。

  
  出资法则三:股东以他人财产出资,只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也是合法有效出资。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条件,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终局地为该第三人所有。而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出资人用非自有财产出资,也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在公司等第三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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