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首先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其次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快审查、快起诉,以达到有效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把握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快审快诉;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及时对已到案的案犯提起公诉。
(二)当宽则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1、正确行使不起诉决定权。不起诉决定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充分运用不起诉决定权,起到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的功能,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对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
刑法之目的。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而偶犯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对其进行思想改造。因此应适时行使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权,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宽缓刑事政策。未成年人因其涉世未深,通常其主观恶性不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公诉环节充分适用慎诉原则:把惯犯与初犯、偶犯及被胁迫、受教唆的未成年犯罪人区别开来,把团伙犯中的主犯和未成年人从犯区别开来。对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负面影响。在教育监管到位的情况下,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定罪处罚可不定罪处罚的不定罪处罚、量刑上可减轻的要减轻,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人性化关怀。
3、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制度。刑事和解将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意”、共识、可接受性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协调社会关系,有利于帮教和改造罪犯,减少危害社会的犯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