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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本是不是一个罪犯?

  
  二、无罪抗辩事由排除性符合

  
  (本处内容过于新颖,必须在本人的论着《犯罪与刑罚》中首先论述,望大家见谅。大家可以在这里暂时理解为免责事由或者阻却事由)

  
  山本行为的犯罪性考察:

  
  回归本案,第一山本主体符合,这没有什么异议。第二就是行为形式符合,本人认为,强奸罪的行为形式是奸,而不是强,强是手段或者说手段行为。本案中不正当的性行为已经发生。第三,就是本案争议很大的问题,也就是山本是否实施行为,形成强势,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本人认为,山本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一)山本将被害人带入私人空间,而且比较偏远。我们知道,留住被害者工作的谈话根本不用这么个地方,而这样的地方就是最适合恐吓和私密的性交行为。因此说,山本心计很深。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自由心证,更容易证明,此地无银三百两,山本别有用途。(二)山本打电话威胁,后来在电话中没有找到记录。这更说明一些问题,如果没有的话,人家被害人怎么就要留下来。而被害人突然不愿辞职在山本的口供中也能反映出来,这进一步证明山本可能实施了威胁。(三)山本的电话没有记录,这很有可能。因为山本在很长时间才归案,假如他使用另一张电话卡,你怎么在他交纳的电话卡找到记录。看到过间谍片,那是只打一个电话,立时就销毁的!我们能说他没打电话!还有一种可能,山本以家打电话的方式行事威胁,那也极有可能,我们看到我们身边的很多领导都在实施这一策略。山本是领导,商界打拼这么多年,这一点商业技巧早就玩剩下过,现在用在犯罪上,那肯定是轻车熟路。这进一步证明山本是一个心计很深的犯罪分子。假如这里需要自由心证,我更倾向于山本打了电话。(三)脱袜子。这是本案查明的事实,你山本有洁癖,凭什么让人家脱袜子,要知道人格是平等的,就算是你的员工。山本难道连这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不可能,他怎么不在公司的办公大厅让人脱袜子,怎么就跑到这野外的私人公寓来让人家脱袜子。明显是考验要辞职的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考察实施形成强势装太的行为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看到被害人脱了袜子,山本知道了,他已经是自己的羔羊。山本说此时他才有了强奸的故意,哪不对,是此时他才有了淫欲,因为他可以施淫威了,因此欲不可遏。由此可见,山本的故意进行了造成强势的行为。这是绝对的,应该没有问题。第四就是山本与被害人进行了不正当的性行为,这也没有异议。这里我们说明一下,被害人反抗并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需要反抗。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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