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本是不是一个罪犯?
黄秩和
【摘要】本文将通过全新的犯罪构成视角,讨论山本案件。结果导致山本有罪!本文没有经过修改,可能错别字很多,望大家谅解!
【全文】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4日清晨6时,22岁的罗云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他在5月3日晚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并被拍下裸照,强奸前被采用打电话的方式威胁。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宋山木强奸事实成立,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宋山木上诉状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罗云受害时没有反抗,因此强奸的事实不成立。宋山木的这一上诉理由,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
本案通过专家研讨会的形式讨论,与会专家表示,对宋山木的一审判决量刑偏轻,可能还有更多不敢站出来的受害者。
罗云之前,已经有人报案宋山木对其实行强奸,但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都没有立案。
法律问题:
强奸需不需要被害人反抗?
由于宋山木上诉的理由是罗云没有反抗,强奸的事实不成立。 于是乎,法学界热闹了起来,强奸是否需要妇女反抗,便成了一个人们话题。本人认为,从原则上来看,一般的强奸案都需要妇女的反抗,妇女反抗的情节证明违背妇女意志。但是这种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反抗的,反抗可能会带来更严重的人身侵犯。
“当事人是否反抗从来都不是认定强奸罪的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甚至在很多国家的文化里,出于保护妇女生命的目的,不主张受害人进行反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表示,实践中,很多妇女担心危及生命而不敢反抗,如果用该标准来认定犯罪,不利于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
因此说,强奸罪的成立不能因为妇女没有放抗而得到无罪抗辩,相反妇女没有反抗,恰恰是最终的结果。因为这极有可能是极度恐惧和较长时间的洗脑和心理压迫的结果,而产生了这种不反抗特征,正好说明罪恶深重。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有没有妇女反抗要件。这里说明一下,我对于中国的四要件论和张明楷老师引进的三要件和二要件论并不是十分认可,我认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