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舶来品的整体政府及其协调治理特质
整体政府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未来趋势,符合法政时代的诉求,可有效消弭府际争议。
整体政府起初叫“协同政府”,是布莱尔政府于1997年引入的一个概念;目标是更好地处理那些涉及不同公共部门、不同行政层级和政策范围的棘手问题,是作为与部门主义、视野狭隘和各自为政相反的措施而提出的;协同政府意味着通过横向与纵向的协调,消除政策相互抵触的状况,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使某一政策领域的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为公众提供无缝隙的而非互相分离的服务;澳大利亚将 “整体政府”定义为:“整体政府是指公共服务机构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实行的跨部门协作,以及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问题组成联合机构。可正式亦可非正式;可侧重于政策制定、项目管理抑或服务提供。”[6]整体治理更关注高瞻远瞩的战略,借鉴经济学及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路径及方法;整体政府是伞概念进而可大可小,是解决碎片化问题及加强协作的沟通举措,可理解为高层之间的合作,也是加强基层整合的协同;整体政府已超越层级,其改革的实施可用于横向、纵向乃至交叉政府或机构,甚至解决多元的级别不同的互不统辖的府际争议;整体政府力求协调好公私关系,不仅是政府间的协作,还可以是政府与社会乃至企业的互动。总之,整体政府旨在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整合力量以完成
宪法赋予的使命。整体政府在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推广,已起到日益彰显的积极促进作用。
公平是弥合争端的有效武器,宪政为公正的施行保驾护航。整体治理实现了对行政主体的尊重,以独立的地位赋予其平等话语权。通过公法规定公共治理主体,形成一个多元主体分工不掣肘、既有效竞争又密切合作、充分体现主体间性、纵横交错、实现全方位良性互动的主体结构。[7]整体治理立足的基点是宪政法治,实施的框架是民主自由;整体治理倡导平等语境,统一协调规则、加强交流、促进沟通以避免有违公正的判例发生;整体治理破解条块分割的束缚,超然的以项目管理的策略解决争议;整体治理是在分权基础上的整合,主张和而不同、百家争鸣、共生共荣;整体治理是基于诚信的互惠互利,破除行政级别观念而实现民主协商的圆桌会议式的多方共赢;整体治理并不崇尚跳跃式发展,提倡减少干预市场并在现存的语境中的完善增补,尊重行政主体的权益从整合行政力量方面寻求提高;整体治理确立共同目标,平常各行其是而非整齐划一,危机时期则精诚合作;整体治理充分注重民意,广纳雅言以鞭策自身,塑造整体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