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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

  

  我国民法在理论和体系上借鉴了德国民法 ,同时对德国民法的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进行了变革 ,创立了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模式 ,《侵权责任法》是这种立法模式的组成部分。


  

  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 “民事责任 ” ,建构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模式始于 1981年 7月的民法草案 ,立法上正式确立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模式的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改革开放之初 ,左的法律观念被冲破 ,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的思想也开放了 ,借鉴外国立法的大门敞开了 ,当时没有受某一个国家立法经验的束缚 ,而是广泛借鉴 ,兼收并蓄。这是我国民法采取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模式的法律思想根源。


  

  1949年建国后 ,我国民法主要借鉴的是前苏联民法 ,前苏联民法也不区分债务与责任。后来前苏联民法学者认为民法上的责任不限于违反债的责任 ,提出了 “民法中的责任 ”和“民事法律责任 ”概念 , [18]这是《民法通则》专章规定 “民事责任 ” ,采取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模式的民法理论渊源。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理论根据是法理学上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的原理。


  

  《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作明确规定 ,也是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1981年和 1985年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 ,这两部法律对违反经济合同与涉外经济合同的责任作了规定 ,但是缺少违反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再者 ,人们的民事权利观念随着改革开放而形成 ,侵权诉讼的类型和案件数量随之增多 ,法院处理侵权案件缺少应有的法律根据。为适应审判实践需要 ,《民法通则》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 ,其中对侵权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民法区分债务与责任 ,采取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模式的社会与法律实践背景。


  

  《民法通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急需而制定的 ,其体系具有特殊性 ,内容有所创新 ,它既不是民事立法纲要 ,也没有为以后制定民法典设计体系结构。它从起草到颁布不到一年时间 ,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不足 ,理论准备不充分 ,不无缺陷。其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但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责任方式对归责原则分别规定 ,从而形成了对各种侵权责任方式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四要件的情况。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这个问题突显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决了相关问题 , [19]有些问题是通过学理解释解决的 ,有些问题是法官依据法理和理所当然的法律观念解决的。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上逐步深入的阐发 ,为制定侵权责任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与债法分离的根据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关系的法学原理。从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的关系看 ,权利是目的 ,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 ,责任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权利人实现权利的保障 ,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民法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 ,这是我国民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说“民法是权利法 ”,其意义就在于此。


  

  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看 ,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一方是权利人 ,享有权利 ;另一方是义务人 ,负有义务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 ,结合在一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 ,这时就产生了民事责任关系 了诉讼时效期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障,对此各国法律规定没有实质差别。采取债务与责任区别的民法模式可以使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清晰。在社会生活中,义务与责任有时不作区分,但是在法律上应当将二,权利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 ,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虽是一种辅助手段 ,但不是可有可无。


  

  从法律规范结构整体上看 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从民法结构整体上看 ,也是如此。采取债务与责任结合的民法模式并不意味着民法上没有责任 ,只是立法表现形式不同而已。采取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对区分完全的债务与不完全的债务有意义 ,实际上不采取这种模式也不会发生问题 ,因为了诉讼期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障,对此各国法律规定没有实质差别。采取债务和责任区别的民法模式可以使义务和责任的关系明晰。在社会生活中,义务和责任有时不作区分,但是在法律上应当将两者严格区别开来。义务与责任有以下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义务是“当为 ”,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当为而不为产生责任。“义务乃为责任之原因 ,责任乃为违反义务之结果。” [20]责任反映不正常的社会秩序 ,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二是功能不同。义务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 ,通常权利人实现权利与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存在 ,二者互为条件。责任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辅助条件。三是拘束力不同。义务和责任均具有拘束力 ,但是拘束的程度和方式不同。义务的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权利人的权利 ,义务人就变为责任人。对责任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责任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必要时司法机关会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手段。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责任的承担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种方式的学说 ,已经成为我国法理学界的主流学说。[21]根据民事责任的特点 ,更应区分责任与制裁。民事责任是民事制裁的前提 ,民事制裁是实施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例如 ,赔偿损失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院裁决责任人赔偿损失和强制执行就是民事制裁 , [22]根据民事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的承担可分为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在债务与责任相结合的德国民法语境下 ,也有学者以权利 -义务 -责任的思路 分析民法问题 讲自觉认识自己的责任和承担责任。[23]


  

  古代法律的特点是“责任中心 ”,后来“责任中心 ”的立法格局被“义务 -责任 ”的立法格局所代替 ,近代以来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成为立法关键 ,从而形成了权利 -义务 -责任立法格局。[25]我国民法采取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模式 ,符合立法发展的趋势。[24]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学的发展 ,民事权利的类型有所发展 ,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种类逐渐增多。由于高科技的发展 ,侵权的方式、方法变换无穷 ,民事权利受侵害的范围扩大 ,程度加深。在这种情况下 ,让侵权责任限于损害赔偿 ,不能充分保护民事权益 ,难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方式对于保护多种民事权益就显得特别重要。《民法通则》因此规定了多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把侵权责任从债法分离出来 ,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 ,这是责任与债务离 ,侵权责任法与债法分离的实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已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 [26]经过多年的实践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已经成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 ,将会更加显示侵权责任法与债法分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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