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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


胡晓静


【摘要】董事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行为虽然并非绝对损害公司利益,但由于该种交易存在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而蕴含着损害公司利益的极大风险,因此需要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从自我交易的范围、批准程序、效力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分析对董事自我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措施,以防止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保证董事自我交易的公正性。
【全文】
  

  董事自我交易(self-dealing transaction)指董事或董事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按董事是否直接作为一方当事人而区分为直接自我交易和间接自我交易。董事自我交易是董事与公司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是基于董事所处的特定地位及其所持有的控制权而产生的、并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的特殊关联交易。“事实上,自我交易的根本含义是: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1](P117)因此,“公司与其一名或多名董事之间的自我交易的危险在于,在这样的交易中公司有可能被不公平的对待。”[2](P349)董事自我交易只是蕴含着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而并非当然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对公司是有利的。从各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来看,对董事自我交易并非绝对地否定,而是从自我交易的范围、批准程序、效力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防止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保证董事自我交易的公正性。


  

  一、董事自我交易范围的法律规制


  

  董事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不仅仅指的是董事本人与公司间的交易,还包括与董事存在某种可能影响交易之公正性的关联关系的个人或者企业———董事关联人———与公司间的交易。如果仅将董事自我交易的一方当事人限定为董事,则董事完全可以通过其关联人与公司交易而隐藏利益冲突和规避法律,达到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对董事自我交易范围的法律规制即是对董事关联人范围的法律限定。


  

  按照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条(3)的规定,与董事“相关之人”指:(1)董事的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者董事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以及上述人的配偶),或者与董事共同居住的人,或者本款所提到的自然人为其实际受益人的信托或者不动产;或者(2)董事为其受托人的一项信托、不动产、无行为能力人、受保护人或未成年人。[3](P90)[4](P120)在英国公司法上,公司同董事在其中享有权益的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例如因为第三人是董事有较大持股的公司或董事是其成员的合伙组织,也认为是“自我交易”,[5](P182)因此该种第三人即为董事关联人。此外,在美国、英国、法国及俄罗斯的公司立法中,都明确承认基于联锁董事而发生的两公司间的交易为(间接的)董事自我交易,[5](P256)因此在这些国家中,董事在其中同时担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也是董事关联人。


  

  1993年《公司法》第61条第2款和2005年《公司法》第149条第4项均将董事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限定为董事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从条文上看,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主体仅仅是“董事”本人,而不包括董事关联人。也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既包括公司高管自己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也包括公司高管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P399)然而,虽然这一理解注意到了立法确定的董事自我交易范围过窄的缺陷,但这一扩大化的解释因缺乏明确的立法和司法指引而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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