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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信托:财富“接力”的理想模式

【作者简介】
卢晓亮,供职于华宝信托,兼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主办的《商务与法律》杂志的编委会副主任。本人的学历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士、上海社科院民商法学硕士。
【注释】 《中国人的财富传承:观念障碍还是制度限制》,第一财经日报,http://finance.ifeng.com/money/wealth/middleclass/20100904/2587462.shtml
报告同时强调,中国的首要财富目标与中国尚无遗产税有关。相反,在欧美高达40%-50%的遗产税环境下,避税和传承往往是富有者最主要的财富目标。
《富二代 资本新势力》,新财富杂志,http://www.p5w.net/newfortune/frb/news/201005/t2971789.htm
王安电脑一度是美国最著名的华人企业,在创始人王安将CEO之位传给儿子后,由于战略失当、高管陆续离开等原因,公司最终走向破产。
《家族企业“富三代”应传承创富精神》,侨报,http://www.usqiaobao.com/2009-11/09/content_259637.htm
现实情况中,继承人不具管理能力或不愿进入家族企业的情况为数不少。因为继承人与创富者的生活环境完全不同,尤其是创富者往往给予他们远超社会常规的优越生活条件,使其缺乏奋斗经验,也缺乏对财富的正当理解。此外,继承人往往感受不到创业者的激情和动力,导致不少富家子女不愿进入家族企业。
逐代侵蚀指由于继承的原因,不断被征收遗产税,且不断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紧锁条款,即不得分割转让的条款。
例如,规定在受益人纷争对信托财产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时,由受托人及其他独立人士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信托责任标准保全和管理信托财产,维持财产正常运营。
例如,规定受益权的领取条件及领取金额限制,并将领取条件与企业发展、个人成长等积极向上的客观标准相关联,促使受益人积极地学习、工作。
如果是继承或赠与,则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变更将产生新的遗产税或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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