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托的稳定性可以满足财富传承的长期要求
除法律或信托文件约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信托的稳定性很好地契合了财富传承的稳定性、长期性需求。而且,目前我国的信托均为商事信托,均由经国家资质认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现存信托公司基本源于国资背景或大型集团公司,受托人的良好资质进一步保证了信托的稳定性。
3、信托的弹性空间可以满足委托人传承财富之外的“软实力”的管理需求
在财富传承问题上,普遍存在着委托人不轻易放权,对于下一代能否接管财富缺乏信心的问题。相对于继承等一旦进行即丧失控制权的制度,信托具备根据委托人意愿设计信托财产管理机制的弹性空间,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传承其管理理念,并为今后的财产管理设计管理机制。所以,信托传承的不仅是财产本身,也传承着理念、机制等“软实力”。
4、信托的权利重构可以对受益人形成约束机制
通过信托可以将信托财产的各项权利重构,从而对受益人形成制约机制。在信托机制下,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不直接对信托财产享有权利,而是通过享有受益权获得财产性收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如有),委托人可通过对受益权进行特别规定[10]约束受益人的行为。信托机制还可以进一步将财产收益性权利分割,如本金和收益的分割,从而防止或降低受益人的不当行为对财富本金的损害。
5、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对信托有效执行进行了“信用增级”
目前,各国信托法均从忠诚、谨慎、分别管理、亲自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责任标准,且明确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的赔偿责任,为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执行信托事务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而且,从最近的国外
信托法修改历程来看,对受托人的信托责任要求趋于越来越严,要求受托人在忠诚和谨慎管理义务等方面以更高的标准履行职责。
6、信托可以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
信托由于“导管”性质,虽然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过户至受托人名下,但这个过户行为并不被视为交易行为而课税。而且,信托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一直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并不因为受益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即使受益人因死亡、除名等情况导致变更,也不会产生税收[11],降低了因名义变更导致税收的风险。规避高额的遗产税或赠与税是国外财富传承普遍采用信托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