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方面探析,中国缺乏保障公平竞争的违宪审查机制。司法权对“剑”和“钱包”都缺乏最终影响,“既无强力也无意志,而只有判断”,故而也是最能秉持公正的。[2] 公权力监督机制应当是开放、公正、有效的,而中国
宪法并未提及本应赋予法院的违宪审查职能,仅由《
立法法》第
86条规定的人大和国务院协调府际关系,这使得司法无法介入府际关系处理,众所周知给自己当法官难保公正,而现实悖论却是宪政的呼声与法律的缺位不断映现。当前《
行政诉讼法》第
12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司法无权审查国务院的行政命令,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则更是束手无策,这使得行政协调的公正和效率大打折扣。基于法治的资源竞争是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的正常行为,而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更容易变成权力寻租过程,中央部委作为职能部门更容易“近水楼台先得月”,多元的横向府际争议已层出不穷。
从权责对称方面阐释,政府职责权限含混模糊。横向府际争议发生的最终原因在于中央与下级政府关系没有理顺,在于中央与地方、中央与职能部门权限不清。
宪法第
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第
90条规定了部委的权限,107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可并未对权限进行明确划分,职能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根本就出现了部门利益化的倾向,众多的行政立法主体各自为战而制定对自身有利的法律。行政权不断向外扩张,“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3]而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职能交叉重合,多元利益难以协调,具体事宜很容易陷入多头领导或互相推诿的境地;当利益牵涉到多元的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的时候,问题将尤其复杂。譬如贸易壁垒问题,各级政府都打算盘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府际争议难以避免;而跨区域环境污染和劳务协作,多元管理主体的职能定位并不清晰,结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