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晰公共利益范畴,对弱势方要进行利益补偿。局部利益是合法的,应该依靠协商的内在机制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以及整体利益之间取得一个合适而且可以接受的平衡关系[11]。法治情境要求中央政府确保地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行权力寻租之实;给地方一定的创制权,营造合理有效的环境;合理确定公益的界限,在同一语境下多元竞争,不给强势地方政府以借公益之名侵害其整体权益的机会。国家公权力要尊重现状,矫正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整体对资源和环境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设立补偿机制,让利益受损方得到安抚和补偿。用激励而非强制方式褒奖舍小家为大家的行为,以维护公平正义,对做出让步的地方政府要进行补偿,譬如对为实现河流治污和退耕还林等整体目标做出妥协的地区予以奖励,激发其执行宏观目标的积极性。注重NGO(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增加其话语权,NGO更关注本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可对地方政府有效监督并超脱地协调地方政府争议。
中国横向地方政府际争议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宪政法治架构下不断进行调整。在地域发展非均衡的情境下,处理地方政府际争议可通过治理理念把利益相关者统合在一起,形成协同的整体政府并顺应法治国家的发展诉求。将地方政府际争议弥合在初始状态,发挥政府的合力,促进治理情境下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公正平等并最终走向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蔡英辉,男,1981年生,山东烟台人,行政管理学硕士。 毕业于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供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从事府际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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