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的法益结构,由作为私益的劳方利益和资方利益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公益所构成。其中,劳资双方利益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社会公益的增减与劳资双方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
劳动法之所以强调偏重保护劳方利益,一方面是
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偏重保护劳方利益,不仅与保护资方利益具有一致性,而且可增加社会公益。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是
劳动法基本特色。也是
劳动法与民法最大的区别。
由
劳动法上的法益结构理论得出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判断,就是
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
劳动法在优待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对用人单位的关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尽管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这是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是利润的源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利润贡献率越来越高。在此意义上,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实际上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也就是说,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不只是为了劳动者,而是为了给用人单位的持续发展提供条件,而且是增加社会公益的需要。这种价值判决结论一般通过劳动立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来体现。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
劳动法》)第
1条开宗明义确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再如《
劳动合同法》第
1条也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这种价值判断结论还要求,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一个法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要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这种解释论规则,不仅适用于劳动实体法,如《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对于与劳动争议相关的程序法,如《调解
仲裁法》亦有适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