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点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限定的是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还是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一种是前述曾参与起草者的观点,认为是劳动者仲裁请求的数额。只要不超过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线给付方面的请求,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应当受第47条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粤高法发[2008]13号第9条第1款第1项、鲁高法[2010]84号第20条第1款也采此种观点。另一种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2号中的做法。该解释第13条确认,……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所谓“确定的数额”,据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在法释〔2010〕12号司法解释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回答,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由此可见,最高院的做法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是少数做法。
争点三:如果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限定的是数项之和还是分项计算的数额?对此,也有观点分歧。一种是前述曾参与起草者的观点,认为是数项之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鲁高法[2010]84号第20条第1款也规定,……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内容,各项合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另一种做法则相反,认为“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限定的是分项计算的数额,只要分项计算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粤高法发[2008]13号第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法释〔2010〕12号也采取这种做法。该解释第13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关于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构成要件争点问题的评析和理解
围绕《调解
仲裁法》第
47条第1项理解与适用上的上述争点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应当说各有道理,均有值得借鉴之处。笔者偿试用
劳动法上“法益结构”的理论来评析上述不同观点和做法的正确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