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仲裁协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以一则案例为中心而展开

  
  对于第二种观点应进行如下类型化分析。即事先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而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无仲裁协议,至仲裁裁决前达成了仲裁协议;当事人事先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在纠纷发生后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达成仲裁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这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尽管有规避《仲裁法》21条规定之嫌,但是,法院不能依据《仲裁法》58条第1款第1项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也不能依据《仲裁法》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1项以“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同时,《仲裁法》也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纠正错误受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两种情形下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是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23]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乙公司与丙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我们先假设乙公司的代理人王某与其代理关系不成立,再来观察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从案情介绍看,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已就本案争议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但是否就此否认甲方与乙方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呢?回答是否定的,主要理由如下:

  
  1.从比较法上看,根据《示范法》第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人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未作否认表示的。《1996年仲裁法》第5条第2款第(6)项明确规定: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当事人一方书面主张存在一项协议,对方未书面予以否认的,则当事人之间视为存在书面协议。另外,德国、荷兰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承认默示接受的仲裁协议。[24]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编“仲裁程序”第二章“仲裁协议”第1031条〔仲裁协议的形式〕第(6)项规定:形式的欠缺,因在仲裁程序中就本案问题进行答辩而得到补正。这些立法例为本案中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书面仲裁协议提供了比较法上的参考依据。

  
  2.从现行法上看,如果当事人无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在仲裁申请书言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进行实体答辩,未对无仲裁协议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在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前或同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在此情形下,当事人或被执行人不能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25]由此,可以推知的意义是:仲裁协议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行为表现的方式,即默示的方式存在。[26]此其一。如果当事人无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声称有仲裁协议,另一方进行实体答辩,未对无仲裁协议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前或同时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法释[2006]7号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这些条款,被执行人即使申请不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对于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在撤销程序中的命运如何,法释[2006]7号没有具体规定。通常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既包括程序审查,也包括实体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主要包括程序审查。可见,它们之间是种属关系。由此,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解释规则,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撤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此其二。从以上司法审查的角度看,均不能认定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我们再来看,在本案中,王某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从本案情况看,乙公司为王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等。且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给甲公司。由此可以确认,王某与乙公司间存在代理关系,王某系乙公司的代理人,乙公司为委托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既有做法,[27]代理人王某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订立《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直接约束乙公司与甲公司。理论上基于对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解读,也可将间接代理行为订立的仲裁协议理解为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仲裁协议。[28]如果这样认定无误的话,则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仲裁协议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体现,而非纠纷发生后仲裁裁决作出前达成仲裁协议的问题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