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仲裁协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以一则案例为中心而展开

仲裁协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以一则案例为中心而展开


Arbitral agreement and the judicial review relation: Take one items of case as centre but spread out


毕玉谦;孙瑞玺


【摘要】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作成,这不仅是我国《仲裁法》的要求,也为相关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家的仲裁立法所明定。随着国际上支持仲裁发展、鼓励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并存运动的勃兴,通过扩张解释“书面”的含义,以使仲裁协议对未签字的当事人生效已成为世界化的立法趋势和潮流。当事人以行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也是“书面”仲裁协议之一类。尽管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未有规定,也未见相应的案例,但是,借鉴世界先进做法,当是我国立法及司法的正确选择。建立在程序审查基础上的仲裁裁决的撤销司法审查制度,当受到该种仲裁协议效力的约束,不能以这种情形为未有仲裁协议的类型,撤销仲裁裁决。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验证了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司法审查
【全文】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1]

  
  (一)仲裁裁决情况

  
  2008年5月20日,甲公司(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与乙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协商,购买一宗乙公司自称为其所属的土地和房产。后乙公司授权王某以丙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房产、地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却恶意隐瞒涉案土地不能过户的实情,违反《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至今未依约办理相应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如期实现。依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申请裁决:1.依法解除双方的《协议书》;2.裁令乙公司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承担因导致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交通住宿费、文印费、人员误工费等共计997万元;3.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辩称:乙公司与甲公司没有形成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乙公司与甲公司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委托王某作为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仲裁请求。

  
  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实体上的答辩。同时,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书》;支付丙公司费用、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59万元。甲公司进行了实体上的答辩。

  
  围绕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了举证与质证。其中,对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乙公司基本认为与其无关。乙公司也进行了举证,甲公司进行了相应质证。

  
  A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乙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称:“今委托王某为我单位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所属我集团某公司房产及地产相关事宜。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相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同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书》。

  
  A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丙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反请求主张的事实与甲公司有法定的关联性,对于其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作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乙公司的委托与甲公司签订涉案乙公司的房产、地产合同的行为,并不必然产生对丙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且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约定不明确,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虽因未年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债权债务的清算,其依法承担民事法律义务的资格尚未依法终止。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丙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1.解除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丙公司返还甲公司交付的预付款、支付违约金、承担因导致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计人民币996万元。

  
  (二)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情况

  
  2009年12月14日,甲公司(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A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其诉称,上述仲裁裁决乙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违背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了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因此,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提出了撤销的四条理由:1.乙公司应当对其代理人王某所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授权委托行为是单务行为,如果出现授权范围不明的情况,授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乙公司应当承担违背合同法诚信原则和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准则及经济交易准则所产生的民事责任;4.仲裁裁决书内容相互矛盾,事实认定存在多处错误。

  
  丙公司(被申请人)辩称:甲公司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丙公司并非乙公司所属的公司,丙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乙公司并没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两者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并未在《协议书》中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