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
依据统计学的原理,虽然我们不可能预知某一船舶或哪些船舶会发生碰撞,但是我们可以预测每年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的大体数量。我们还可以预测,这些碰撞事故中,可能发生的油污损害的比例以及油污损害的程度。上述预测的准确性将随着统计范围的扩大而上升。尽管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作为依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肯定的是,碰撞事故中发生油污损害的比例与油船所占船舶总量的比例成正比。假设船舶的总量不变,油船的总量也不变,同时船舶发生碰撞的概率不变,则发生油污损害的数量及油污损害的程度也就大体不变。为了减少油污损害的数量和油污损害的程度,在不减少油船数量的情况下,可能的办法是减小油船碰撞的概率。但是,除非于船舶避碰规则之外另行制定和实行油船之间以及油船与非油船之间的避碰规则的办法,否则在现有的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油船碰撞的概率不可能有任何的改变。而制定和实行油船之间以及油船与非油船之间的避碰规则的成本极高,可行性也就微乎其微。因此,通过控制油船发生碰撞事故的几率来减少油污损害的办法似乎行不通。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避免船舶碰撞的激励与避免油船之间或油船与非油船之间碰撞的激励是相同的;即便法律强制非油船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可能对避免非油船与油船的碰撞产生任何的激励作用。
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观点认为:事故一旦发生,其成本就沉淀了;法律虽然关心如何对事故中的受害方给予完全补偿问题,但是法律更关心如何减小和控制今后可能发生的损害;合理的责任分摊能够有效激励避免损害的发生,从而使得社会总成本最小化。[6]如果科以责任却无激励作用,那么该责任的分摊的合理性、恰当性就值得怀疑。因此,至少从法律强制非油船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并不可能对非油船避免与油船的碰撞产生任何的激励作用这一点来看,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非油船也承担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石油进口公司分摊油污责任的原因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下称基金公约)规定,设立由石油的海运进口公司分摊的基金对根据责任公约无法得到完全赔偿的油污损害进行补偿。依据共同侵权说,即认为二碰撞船舶对油污损害承担比例责任,无从对石油的海运进口公司分摊油污损害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似乎一个毫无过错的人却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石油的海运进口公司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是合理的,那么其原因何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