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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

  
  二、因果关系的传统分析

  
  关于油污损害我们可以做这样一系列的假设:要是没有油污的泄漏,就不会有油污损害的产生;要是没有碰撞事故,就不会有油污的泄漏;要是没有双方船舶的过失,就不会有碰撞事故的发生。因此,如果没有两船舶的过失,就不会有油污损害的发生。那么能否据此就判断两船舶的过失与油污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呢?

  
  现代民法和英美法在因果关系问题上一般都采用被称作两分法(bifurcated approach)的分析方法[3]。依据该方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和认定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即认定事实上的原因;第二步,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即认定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主要是必要条件规则方法,该方法为:假设没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损害是否还会发生?如果会,那么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损害的原因;反之,则构成损害的事实上原因。可见,必要条件的方法仅仅证明了碰撞是油污损害之事实上的原因,至于其是否是法律上的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因果关系概念要比必要条件概念复杂得多”[4]。

  
  关于法律上原因,本文认为,船舶碰撞所导致的是石油的泄漏,而石油的泄漏导致的损失有两种:其一是石油泄漏导致石油的所有人的财产损失,即石油本身损失;其二才是石油作为污染物所造成的油污受害方的损失。两种损失的赔偿责任人以及索赔的请求人相去甚远。就石油本身损失,二船舶构成共同侵权。依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二碰撞船舶的所有人应对石油所有人的损失承担比例赔偿责任。就泄漏的石油导致的污染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于石油自身的污染性所致,而非归因于船舶碰撞。我们不妨作这样一个设想,假设碰撞导致泄漏的物质是无污染性的,例如水,情况又会是如何呢。当然污染损害就不会发生。因此,油污损害与船舶碰撞之侵权行为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非漏油的碰撞船舶不应当承担油污责任。[5]

  
  但是,有人会提出,如果没有碰撞,污染损害就不会产生,对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人不科以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对此问题,依据前述“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似乎无法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究竟谁应当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似乎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我们究竟应当选择法律还是选择公平?然而幸运的是,经济学提供的理论工具让我们可以从容面对这一“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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