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情况,华源公司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又书面对(1998)槐道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0)槐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
然而,槐荫区法院从此再无消息,更不存在任何回复。华源公司只好耐心等待,而这一等又是六个年头。
2011年2月22日,华源公司收到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2000)槐执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华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8万元”,同时送达的还有《报告财产令》。
华源公司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202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又向槐荫区法院报告财产如下:
我公司下属有19个子公司,固定资产5亿多元。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14多万平方米的标准仓库,4000多平方米的营业大厅,2010年销售额逾130亿元,销售业绩连续10多年在全国医药商业企业中单体排名第一。
事实上,华源公司自2003年改制成为央企之后,不仅时时处处认真尊法守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无论对错,都是主动履行的(对武汉市中院的判决除外,详见《信访叫停审判,信“访”还是信法》)。而对于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这份判决,华源公司一方面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另一方面经过调查,发现如此之多、之大的问题,已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槐荫区法院该不该在5年多不给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突然又来执行?
一位了解过案情的业内人士分析说:按照当时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都是法人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显然永宁公司在这个期间内没有申请执行,后果应当是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永宁公司的申请。可能是基于地方保护或其他权钱关系,槐荫区法院还是违法立案了,并让永宁公司把申请日期提前。但永宁公司在没有核实收到判决书日期的情况下,竟把申请执行的日期写到了法院宣判之前。当华源公司委托的律师发现这一情况并及时向槐荫区法院院长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诉之后,当时的槐荫区法院院长叫停了这一执行。现在,该院的院长换了,可能不了解这一情况,于是槐荫区法院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执行”。
还有人说,中国的法律正处在休眠期,司法公正早已寿终正寝。槐荫区法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睡了两觉,一觉六年,把个执行弄得像做梦一样恍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