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觉十二载,司法恍如梦
司马当
【摘要】法院还没宣判,当事人就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六年之后,法院又依据当事的这份申请执行书变更了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和申诉后,法院未予任何答复。又过了六年,法院恍若做梦一样,发来了执行裁定。
【全文】
这真是一场恍如梦幻的司法,让人不知从何说起。那么,十二年的故事,咱就从中间说起吧。
2005年3月14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突然收到济南市槐荫区法院送达的申请人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的(2000)槐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被执行人安徽省太和县医药总公司变更为华源公司,要求华源公司履行该院1998年9月9日作出的(1998)槐道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尽管华源公司是在安徽省太和县医药总公司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股权变更而来,由地方企业变为中央企业,但公司地址一直未变动,且一直正常经营。在此之前,华源公司从未收到槐荫区法院的执行通知,甚至没见到过(1998)槐道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经过一番交涉,华源公司于2005年12月委托律师前去济南槐荫区法院,一是了解案情,核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形成的原因;二是打算在事实清楚、欠款无疑的情况下与法院或永宁公司联系,让他们提供汇款帐户,主动履行相应的债务。
然而,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不仅债务不清,并且该院对案件也没有管辖权,同时又是缺席判决。槐荫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依据是一个叫马春的人于1997年9月8日出具的一份无标题文字,称“经双方协商同意,我于1997年底以前还清该笔欠款(以对帐单为准),如违约,济南永宁制药有限公司可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或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华源公司委托的律师调查,马春否认这份文字为他所写,尾部“马春”二字也不是他本人所签。更重要的是,槐荫区法院1998年8月27日的开庭传票送达证上“马春”二字也非他本人所签,并且马春所承认的个人欠款也仅有32450元。
当然,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问题在于(2000)槐执字第43号执行案立案程序上的奇异之处。
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于1998年11月12日才向原告永宁公司宣判的。然而,永宁公司却于1998年9月28日就已向槐荫区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同时,从本案的《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可以看出,当时的执行局局长关葆纯签字立案的时间为次年,也就是1999年11月16日,而执行员王诚惠签字时间为2000年7月28日。这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没有看到本案判决时,就已向槐荫区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法院在收到永宁公司的申请执行书一年零两个月之后才审查立案,在决定立案8个多月之后才交给执行员执行,而这位执行员又过了五年之后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