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意义的政治共同体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和份,只要他们恰如其分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自己的特定功能,就是好人,就会获得确定性和安全感乃至幸福和至善的人生。反之,一个没能很好履行自己功能的人就是不称职的人,不名誉的人和可耻的人。那些因为未能很好履行自己的功能、未能恰如其分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的成员会产生羞耻感——也即“耻自己之不善”,而且在小规模的熟人共同体中这种羞耻感体现得尤为强烈。陈少明指出:“在陌生人与在熟人面前出丑相比,其狼狈程度是很不一样的。……关系越密切者,耻辱感就越强。所谓辱没门风,就是一指个人的不体面行为,给整个家族造成的名誉损害。” 这个观察提示我们,在关系疏离的陌生人面前人们的羞耻感会相对淡漠,这一方面是因为此时人们的角色、身份和功能是模糊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与周遭世界不存在情感满溢的纽带关系,在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中,我们随时可以从偶然的关系中抽身离去。
在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中,不仅“耻自己之不善”的羞耻感会减弱,而且“施自己的不善于他人并使之耻”的羞辱行为会增多。如果说传统共同体的一个职能就是营建“羞耻感”,那么现代政治社会的重要职能就是“防止羞辱行为”,特别是防止在制度上羞辱任何人。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营建“羞耻感”以及在私人关系上不羞辱他人视作伦理和道德的主题,而把在制度上不羞辱任何人视作政治的主题。马格利特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政治制度正是因为可以起到保护社会成员不受自由市场羞辱的作用而得到证明的。这包括重视贫困、无家可归、剥削、恶劣工作环境、得不到教育和健康保障等等。”
马格利特指出,相对正派社会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社会是一个更高的标准。实现正派社会的政治策略不仅非常不同于实现正义社会的策略,而且相比实现正义社会的机会而言,马格利特对建立一个正派社会的机会要更乐观一些。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自由权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并且由正义保障的权利是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计算。”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可以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及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分配的都是所谓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被推定想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 首要善最初的清单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但是罗尔斯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指出“最重要的基本善也许是自尊” 。
罗尔斯一方面认为“自尊由社会所认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来保障”,而“物质手段的分配则根据程序正义的观念自行安排” ;另一方面又认识到“这一想法很可能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自我价值感会依赖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份额。” 按慈继伟的观点,罗尔斯在探讨自尊概念时呈现出来的论述困难将引导我们把自尊与资源和利益的分配联系在一起:“我们需要重新界说正义的作用:正义不仅要解决人们为争夺物质资源而发生的冲突,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人们为争夺构成自尊基础的社会条件而发生的冲突。” 这意味着,如果沿着罗尔斯的论证思路继续推论,就有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正义二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字典式排序,“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收入和地位构成自尊的基础,那么,对这个社会来说,差别原则的重要性就不一定亚于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原则。也就是说,正义的两项原则不应该有固定的优先顺序,而应该根据影响自尊的具体因素来决定。”
不过,无论怎样解释罗尔斯的理论目标,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他期望建立的正义社会不仅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公民长久互惠的社会,更是一个能够在制度上保障所有人自尊的社会。当然,关于“制度上保障所有人的自尊”的实质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