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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多元共同体与幸福生活

  

  1, 共同体与社会


  

  腾尼斯区分“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这两个概念英文通译为“Community”和“Society”,中文语境没有统一译名,迄今为止已有 “自然社会”与“人为社会”(吴文藻),“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费孝通),“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以及“社区”与“社会”等等不同译法 。虽然最终的翻译仍有待斟酌,但是至少在滕尼斯那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却是清楚的,它们分别意指两种不同的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形式:


  

  所谓共同体指的是“一切亲密的、私人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 ,这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人们在共同体里面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共同体主要是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自然生长起来的,其基本形式包括(1)亲属(血缘共同体),(2)邻里(地缘共同体),(3)友谊(精神共同体)。在共同体中,不管人们在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母与子的关系。


  

  与此相对,所谓社会则是“公共的生活——它是世界本身” ,这是一种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它是机械的和人为的聚合体。作为共同生活的一种形式,社会只不过是而且必然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在社会形式里,不管人们在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现代社会无处不在的契约关系。


  

  腾尼斯认为共同体在语义上几乎从来就不具备负面意义,“说坏的共同体是违背语言的含义的”,而社会则似乎在概念上天然与“人为”相连,因此“说有一种有生命的社会是自相矛盾的”。


  

  按照腾尼斯等人的观点,在人类发展史上共同体要早于社会。从“共同体”到“社会”,折射出启蒙运动对人类社会的巨大转型。 某种意义上,18世纪以来几种主要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以及共和主义乃是对此作出的不同反应。其中,只有自由主义(尤其是洛克式的自由主义)完全接受了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型以及由此伴生的个人主义,而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以及共和主义则仍旧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捍卫着“共同体”的理想:从阶级团结、共享公民资格到共同种族血统或者文化认同,不一而足。威尔?金利卡指出,一个意味深长的对比是共产主义(communism)和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又译社群主义),前者认为只有通过彻头彻尾的社会革命去改造世界才能建立起全新的共同体,而后者却相信共同体从未真正消失,它一直存在于共同的社会习俗、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共识中,因此我们不必重新建构共同体,而只需尊重和保护旧有的共同体,让人们安心接纳旧有的的已知世界。 共产主义与共同体主义对于“共同体”的不同理解提示我们,虽然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变几乎是一个不可逆的潮流,但对于共同体的创建或者重建努力从未停止过,并且一个全然人为的共同体在概念上是矛盾的,在现实后果上更可能是危险的。


  

  与马克思?韦伯区分正当性的三种类型一样,腾尼斯对于共同体和社会的区分也是一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虽然在概念和语义上共同体与社会、礼俗与法理、有机与机械、契约与身份、自然与人为看似存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但在事质上却并非截然两分,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蕴含。腾尼斯曾经明确地指出,真正的社会生活总是摇摆于这两种类型之间。 因此在借用这个概念框架进行分析时,我们必须时刻保持理论的自觉,既不因为在共同体和社会之间缺少泾渭分明的界限就轻易放弃这个分析框架,也不因为共同体与社会在表面语义上的龃龉就陷入到非此即彼的简单对立中。


  

  腾尼斯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共同体和社会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区分,但是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定义却始终聚讼纷纭。100多年来,社会学家提出了多达90多种的“共同体”定义,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从来就没有什么共同体理论,也没有关于什么是共同体的令人满意的定义。然而正如Amitai Etzioni 所指出的,“不能被定义”是一个令人厌倦的说法,估且不论理性、民主和阶级这样的复杂概念,即便是在精确定义椅子这样的简单概念时我们也会遇到重重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要放弃椅子这个概念。 尼采曾经指出只有非历史性的事物才能够被定义。这话要想言之成理,必须在“定义”之前加上“普遍”。我们的确很难对历史性的概念如理性、民主、阶级和共同体进行柏拉图意义上的“普遍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对之进行定义,更不意味着我们就只能遵循“意义即使用”的思路去探讨它们的意义。因为像理性、民主、共同体这些超级概念除了植根于日常语言的沃土,还另有理论建构的规范性源头以及不同文化传统的经验差异,在政治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对概念的语法考察工作必须要与理论规范和现象描述工作多头并进,缺一不可。只要我们牢记所有的定义不过是理论探讨的起点而非终点,是依据但不是标准,则大可不必放弃对历史性的事物下定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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