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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制度的反思

  
  其次,劳动合同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确定了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从而能够合理公证地解决纠纷。因此,劳动合同体现来了一种证据作用,记载和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具体内容所协商的结果。

  
  再次,劳动关系具体内容的约定随劳动合同的无效而丧失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但通过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将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不再具有约束力。这一点也可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得出:其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非劳动合同的有效,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并且劳动者如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其二,因为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就不再具有效力。劳动报酬的数额将不再依据劳动合同,而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最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能导致劳动关系的结束。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效力的丧失,而劳动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因而不导致劳动关系的结束。通过事实建立的法律关系应通过另一个事实来结束。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仍然用工,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将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事实上是消弱了劳动合同在整个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劳动合同仅仅是对劳动关系具体内容的确定和证明,其效力既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开始,也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结束。对此,需要进一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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