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过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制度的反思
从一则案例谈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关系问题
吴永新
【摘要】《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制度。既然劳动合同已不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那么就产生如何理解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首先借助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对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在此基础上对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制度作出反思。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虽然《
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用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但是,从真实生活镜像和理性思维逻辑出发,很难否认劳动关系正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用工;劳动合同效力
【全文】
2010年3月1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认定之间的关系。
一、案情和裁判
2008年8月初,张兰花借用亲戚张金红的身份证进入港资企业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11月以张金红的名义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的次日,张兰花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导致右上肢截肢。事故发生后,张兰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中,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其厂里并无“张兰花”而只有“张金红”,其与张兰花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2009年4月,张兰花向江西省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兰花存在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张兰花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张兰花不服,依法向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兰花以张金红的名义与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用工,因此确认原告张兰花与被告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