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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之间争议的成因及其排解

  
  并非只有搭界的省份才发生行政争议,如长江、黄河东西横跨数省区,协调难度自然增大。河流的上游区域投入高成本对河流进行治理,却无法成为直接受益者,上游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有兴趣进行河流治理。中国东南部沿海一般是发达地区,而大部分江河起源的西部地区却是相对欠发达地区,上游地区很难从本已捉襟见肘的财政收入中拿出钱进行高成本的河流治理工作,何况化工类等重污染企业一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要求上游地方政府舍弃利润丰厚的化工企业,而去进行没有多少回报的河流治理,无疑难上加难。跨区域造成的河流污染现象并不鲜见,2002年7月初,淮河安徽段蚌埠闸向下游江苏境内的洪泽湖泻洪,囤积在安徽、河南境内的大量工业污水也一同排入淮河,下泻到洪泽湖,洪水所过之处,鱼、蟹、虾、河蚌、螺蛳大量死亡,昔日清澈的湖水变成了黑褐色,不到一个月,洪泽、金湖等地的环湖特种水产养殖专业户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亿多元,不少养殖户倾家荡产。[3]再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造成的松花江污染,致使沿岸的哈尔滨等大中城市紧急停水以避免市民饮水中毒的风险。因为松花江一直存在污染问题,黑龙江早就对吉林有意见。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主任黄慰民说:“国务院应该研究这个问题,这涉及到黑龙江、吉林两省之间的关系,不单是黑龙江能决定的。”生活在松花江畔的当地民众说:“过去吉林石化一检修,松花江就倒霉。松花江冬天还死过鱼。松花江有问题,都是吉化造成的。”[4]此次事件后,国家环保局长被解职,两省也联动协作,尽量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从经济人角度出发,都试图分享改革这块大蛋糕,加之法制方面不完善以及中央宏观调控不到位,地方政府从自身政绩角度考虑,争相上马各种等项目,形成重复建设,势必产生竞争冲突,进而形成地方保护,更加剧地方政府之间的争议。被中央限制的开发区建设,看起来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深层次原因却是地方的恶性竞争、盲目开发,损害了国家整体的利益。还有,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跨区域人员及资金流动加速,企也向外投资兼并,经济纠纷增多,对于跨区域企业、人员及资金如何管理,地方政府之间的争议难免产生。

  
  二、地方政府之间争议的成因解析

  
  地方政府争议并非偶然因素形成的,而有其必然的成因。

  
  首先,从法理角度分析,我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集权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功不可没,但其有一个缺点,就是侧重于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控制,而对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却比较忽视。从法约尔跳板原则阐述,在地方政府发生利益冲突时,相互进行协调,会节约大量行政成本。在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框架下,合理有效的法律会成为协调地方政府关系的有力保障,而中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却有所欠缺。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之间争议解决的原则:一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排除法院司法权的介入;二是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机关是争议的最终解决机关。[5]这也从法律角度增加了政府之间关系协调的难度。地方的行政争议不多时,上级政府尚可承受。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有日趋增多的趋势,上级政府忙于应付解决下级的行政争议,就会影响上级政府进行更高层级战略规划的部署实施,而形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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