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对于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当选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有限公司(第55条第1款)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律师提示:召集董事会的通知不仅应送达各位董事,还应送达各位监事,否则,应构成董事会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1条第1、3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第49条第1、3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有一个重要问题
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狭义的还是,广义概括?有人认为,应当认为是董事会全体成员,而非到会董事人数;但刘俊海教授认为,参酌国际
公司法管理,应当解释为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113条第1款)——本条应当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3、董事会会议记录(第49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
均要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