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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召开实务操作流程

  
  (二)股份公司(第109条第4款)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戚谦律师提示:

  
  1、董事会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为董事长和经理(含兼任经理的董事),对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

  
  2、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利于股东自由调节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权力冲突。

  
  3、股东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区别:

  
  ①经营方针比经营计划更宏观、更根本,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时必须遵循而不应偏离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是“经营方针”的具体落实;

  
  ② 董事会的“投资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方位“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可以有多个,但投资计划则必择其一。

  
  ③股东会不是亲自从事经营的机关,而且也不可能对以后发生的事预料得十分精确,所以,股东会只是对经营的方针和计划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

  
  (一)召集权主体

  
  1、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第3款)——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条)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1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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