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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实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第2、3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公司法106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可以集中表决权向其中一名候选人投票,增加当选机会;也可以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股东会会议记录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42条第2款)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108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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