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这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款)
③救济措施(第3、4款)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法第
16条第3款,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