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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实务操作流程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

  
  ①实际上,公司章程可以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参会者登记、提案审议、股东质询、股东讨论、股东辩论、投票、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②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③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公证。

  
  (1)普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①《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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