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
(一)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3条第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董事会无权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一)有限公司(第43条)
1、表决规则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戚谦律师提示:
①根据表决比例自治性,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是可以的,也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②在分期缴纳出资项下存在着实缴的出资比例和认缴的出资比例,股东的表决权以哪一比例为准呢:戚谦律师建议:在有一名或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③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按“出资比例”,对于首次会议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法律没有考虑到,章程中应作规定。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22条)
(1)普通决议通过(第44条第1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第44条第2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