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东会的通知程序
(一)有限公司
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42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的约定既可缩短也延长会议的通知期限。
(2)通知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规模较小的,可以灵活采取口头、电话、书面方式,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可以具体约定。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103条)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法第
103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